明天開始,質量安全領域這些行為將進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2026年7月15日起,市場監管總局第128號令《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正式施行,進一步細化質量安全、檢驗檢測、認證認可等重點領域嚴重違法失信情形。涉及相關情形的市場主體將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并依法實施重點監管、信用約束等措施。
編者梳理了與檢驗檢測認證行業密切相關的重點內容,建議收藏、自查、轉發。
這些行為將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存在以下行為,屬于符合嚴重違法失信情形,將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檢驗檢測、認證機構重點紅線:出具虛假或者嚴重失實的檢驗、檢測、認證結論。
•偽造、冒用、買賣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或者認證證書;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性活動中使用被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內的產品。
•生產、銷售、出租、使用未取得許可、國家明令淘汰、報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明知設備存在同一性缺陷仍未停產、未召回;違規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等。
•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產品,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以及生產、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質量安全類產品。
•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經省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公告后,復查仍不合格。
•生產、銷售、經營依法應當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但未取得許可證的產品。
•制造、銷售、使用具有欺騙消費者功能的計量器具。
•被責令召回缺陷產品后,拒不召回或者拖延召回。
TIC行業最值得關注的6類風險
結合新版《辦法》,檢驗檢測機構、認證機構及生產企業最需要重點防范的風險主要集中在以下六方面:
? 出具虛假或者嚴重失實的檢驗檢測、認證報告(機構首要紅線)
? 冒用、偽造、買賣認證證書、認證標志
?CCC目錄產品未經認證擅自上市銷售
? 特種設備無證使用、違規使用、存在缺陷拒不召回
? 產品監督抽查不合格且復查仍不合格
? 無證生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目錄產品
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后,將面臨哪些影響?
•被列為重點監管對象,提高監督檢查頻次;
•行政許可、資質審批、招投標、政府采購等活動依法受到信用約束;
•不適用告知承諾等便利措施,依法從嚴審核;
•依法取消相關市場監管領域榮譽、評優資格;
•違法失信信息依法公示,對企業信用、市場合作、商業準入等產生持續影響。
附錄:
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
(2026年5月25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28號公布 自2026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規范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以下簡稱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強化信用監管,促進誠信自律,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組織、指導全國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規定負責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工作。
第三條 當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并受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較重行政處罰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并實施相應管理措施。
前款所稱較重行政處罰包括:
(一)依照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按照從重處罰階次處以罰款;
(二)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營業執照;
(三)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較重行政處罰。
第四條 實施下列食品安全領域違法行為,且屬于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情形的,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食品安全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黑名單):
(一)未依法取得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重點液態食品道路散裝運輸活動;
(二)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生產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生產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三)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未按規定注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冊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生產經營標簽、說明書含有虛假內容,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食品;生產經營的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的標簽、說明書聲稱具有保健功能;
(四)其他違反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違法行為。
第五條 實施下列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領域違法行為,且屬于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情形的,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一)生產銷售假藥、劣藥;違法生產、銷售國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藥品(含疫苗);生產、進口、銷售未取得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藥品(含疫苗);
(二)生產、銷售未經注冊的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
(三)生產、銷售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化妝品;
(四)其他違反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違法行為。
第六條 實施下列質量安全領域違法行為,且屬于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情形的,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一)生產、銷售、出租、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明知特種設備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產并召回;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
(二)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國家標準的產品,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生產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
(三)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受到省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公告,經公告后復查仍不合格;
(四)出具虛假或者嚴重失實的檢驗、檢測、認證結論;
(五)偽造、冒用、買賣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或者認證證書;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性活動中使用被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內的產品;
(六)生產、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依法應當取得但未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產品;
(七)其他違反質量安全領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違法行為。
第七條 實施下列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且屬于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情形的,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一)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等權利;
(二)制造、銷售、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
(三)經責令召回仍拒絕或者拖延實施缺陷產品召回;
(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
第八條 實施下列破壞公平競爭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且屬于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情形的,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一)商業賄賂、侵犯商業秘密、商業詆毀、組織虛假交易等嚴重破壞公平競爭秩序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二)故意侵犯知識產權;提交非正常專利申請、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從事嚴重違法專利、商標代理行為;
(三)不執行為應對突發事件采取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
(四)組織、策劃傳銷或者為傳銷提供便利條件;
(五)發布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
(六)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嚴重破壞公平競爭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
第九條 實施下列違法行為,且屬于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情形的,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一)未依法取得本辦法第四條至第八條規定之外的其他許可從事經營活動;
(二)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行政許可或者經營主體登記,或者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許可證件、營業執照;
(三)拒絕、阻礙、干擾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開展監督檢查和事故調查。
第十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并實施相應管理措施:
(一)企業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情節嚴重;
(二)當事人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裁決等行政決定后,拒不履行且無法證明其沒有履行能力、逃避執行。
第十一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判斷違法行為是否屬于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的情形,應當綜合考慮主觀過錯、違法頻次、持續時間、處罰類型、罰沒款數額、產品貨值金額、違法經營額,以及對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身體健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危害等因素。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故意的,不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第十二條 在案件審核或者法制審核完成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案機構認為行政處罰當事人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至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的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情形的,應當將案件有關情況及時通報承擔信用監管職能的機構(以下簡稱信用監管機構)。
信用監管機構應當自收到通報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提出是否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意見并反饋辦案機構。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案機構和信用監管機構應當加強協同配合和信息共享。信用監管機構在企業公示信息抽查等工作中發現有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情形的,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辦案機構。
第十三條 擬給予行政處罰并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托行政處罰告知書一并告知擬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決定及列入事由、依據、懲戒措施提示和提出異議的途徑、時限等。當事人自告知書送達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無異議。
當事人未提出異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作出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決定。列入決定書應當載明列入事由、依據、懲戒措施提示、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條件和程序以及救濟措施等內容。
第十四條 當事人對擬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決定提出異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復核。具體復核工作由信用監管機構承擔。經復核,異議成立的,不予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異議不成立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作出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決定。
因情況復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辦案期限內完成復核的,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復核期限,同時確定延長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當事人。經復核,異議成立的,不予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并告知當事人;異議不成立的,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單獨作出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決定,并依法送達當事人。
第十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案機構等認為當事人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情形的,應當將有關情況及時通報信用監管機構并附有關證據材料。信用監管機構應當及時提出是否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意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參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履行擬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決定告知、當事人異議處理等程序。當事人提出異議、經復核異議成立的,不予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并告知當事人;當事人沒有提出異議或者當事人提出異議、經復核異議不成立的,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單獨作出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決定,并依法送達當事人。
第十六條 作出列入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當事人登記地(住所地)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作出列入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
作出列入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當事人登記地(住所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作出列入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信息推送至當事人登記地(住所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由其協助自收到信息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
第十七條 根據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的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收到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書,應當對有關主體采取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措施的,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當事人實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在審查行政許可、資質、資格、委托承擔政府采購項目、工程招投標時作為重要考量因素;
(二)列為重點監管對象,提高檢查頻次,依法嚴格監管;
(三)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四)不予授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榮譽稱號等表彰獎勵;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信息共享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與其他有關部門共享,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實施聯合懲戒。
第二十條 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所依據的行政處罰被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無效,不再符合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條件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撤銷對當事人的列入決定,并停止公示相關信息,依法解除相關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當事人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條件和程序適用《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被列入、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等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規定的相關文書送達依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十五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6年7月15日起施行。2021年7月30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4號公布的《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2026年7月15日起,市場監管總局第128號令《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正式施行,進一步細化質量安全、檢驗檢測、認證認可等重點領域嚴重違法失信情形。涉及相關情形的市場主體將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并依法實施重點監管、信用約束等措施。
編者梳理了與檢驗檢測認證行業密切相關的重點內容,建議收藏、自查、轉發。
這些行為將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存在以下行為,屬于符合嚴重違法失信情形,將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檢驗檢測、認證機構重點紅線:出具虛假或者嚴重失實的檢驗、檢測、認證結論。
•偽造、冒用、買賣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或者認證證書;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性活動中使用被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內的產品。
•生產、銷售、出租、使用未取得許可、國家明令淘汰、報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明知設備存在同一性缺陷仍未停產、未召回;違規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等。
•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產品,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以及生產、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質量安全類產品。
•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經省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公告后,復查仍不合格。
•生產、銷售、經營依法應當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但未取得許可證的產品。
•制造、銷售、使用具有欺騙消費者功能的計量器具。
•被責令召回缺陷產品后,拒不召回或者拖延召回。
TIC行業最值得關注的6類風險
結合新版《辦法》,檢驗檢測機構、認證機構及生產企業最需要重點防范的風險主要集中在以下六方面:
? 出具虛假或者嚴重失實的檢驗檢測、認證報告(機構首要紅線)
? 冒用、偽造、買賣認證證書、認證標志
?CCC目錄產品未經認證擅自上市銷售
? 特種設備無證使用、違規使用、存在缺陷拒不召回
? 產品監督抽查不合格且復查仍不合格
? 無證生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目錄產品
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后,將面臨哪些影響?
•被列為重點監管對象,提高監督檢查頻次;
•行政許可、資質審批、招投標、政府采購等活動依法受到信用約束;
•不適用告知承諾等便利措施,依法從嚴審核;
•依法取消相關市場監管領域榮譽、評優資格;
•違法失信信息依法公示,對企業信用、市場合作、商業準入等產生持續影響。
附錄:
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
(2026年5月25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28號公布 自2026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規范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以下簡稱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強化信用監管,促進誠信自律,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組織、指導全國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規定負責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工作。
第三條 當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并受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較重行政處罰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并實施相應管理措施。
前款所稱較重行政處罰包括:
(一)依照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按照從重處罰階次處以罰款;
(二)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營業執照;
(三)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較重行政處罰。
第四條 實施下列食品安全領域違法行為,且屬于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情形的,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食品安全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黑名單):
(一)未依法取得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重點液態食品道路散裝運輸活動;
(二)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生產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生產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三)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未按規定注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冊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生產經營標簽、說明書含有虛假內容,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食品;生產經營的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的標簽、說明書聲稱具有保健功能;
(四)其他違反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違法行為。
第五條 實施下列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領域違法行為,且屬于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情形的,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一)生產銷售假藥、劣藥;違法生產、銷售國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藥品(含疫苗);生產、進口、銷售未取得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藥品(含疫苗);
(二)生產、銷售未經注冊的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
(三)生產、銷售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化妝品;
(四)其他違反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違法行為。
第六條 實施下列質量安全領域違法行為,且屬于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情形的,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一)生產、銷售、出租、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明知特種設備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產并召回;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
(二)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國家標準的產品,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生產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
(三)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受到省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公告,經公告后復查仍不合格;
(四)出具虛假或者嚴重失實的檢驗、檢測、認證結論;
(五)偽造、冒用、買賣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或者認證證書;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性活動中使用被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內的產品;
(六)生產、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依法應當取得但未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產品;
(七)其他違反質量安全領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違法行為。
第七條 實施下列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且屬于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情形的,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一)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等權利;
(二)制造、銷售、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
(三)經責令召回仍拒絕或者拖延實施缺陷產品召回;
(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
第八條 實施下列破壞公平競爭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且屬于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情形的,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一)商業賄賂、侵犯商業秘密、商業詆毀、組織虛假交易等嚴重破壞公平競爭秩序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二)故意侵犯知識產權;提交非正常專利申請、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從事嚴重違法專利、商標代理行為;
(三)不執行為應對突發事件采取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
(四)組織、策劃傳銷或者為傳銷提供便利條件;
(五)發布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
(六)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嚴重破壞公平競爭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
第九條 實施下列違法行為,且屬于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情形的,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一)未依法取得本辦法第四條至第八條規定之外的其他許可從事經營活動;
(二)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行政許可或者經營主體登記,或者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許可證件、營業執照;
(三)拒絕、阻礙、干擾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開展監督檢查和事故調查。
第十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并實施相應管理措施:
(一)企業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情節嚴重;
(二)當事人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裁決等行政決定后,拒不履行且無法證明其沒有履行能力、逃避執行。
第十一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判斷違法行為是否屬于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的情形,應當綜合考慮主觀過錯、違法頻次、持續時間、處罰類型、罰沒款數額、產品貨值金額、違法經營額,以及對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身體健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危害等因素。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故意的,不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第十二條 在案件審核或者法制審核完成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案機構認為行政處罰當事人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至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的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情形的,應當將案件有關情況及時通報承擔信用監管職能的機構(以下簡稱信用監管機構)。
信用監管機構應當自收到通報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提出是否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意見并反饋辦案機構。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案機構和信用監管機構應當加強協同配合和信息共享。信用監管機構在企業公示信息抽查等工作中發現有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情形的,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辦案機構。
第十三條 擬給予行政處罰并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托行政處罰告知書一并告知擬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決定及列入事由、依據、懲戒措施提示和提出異議的途徑、時限等。當事人自告知書送達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無異議。
當事人未提出異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作出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決定。列入決定書應當載明列入事由、依據、懲戒措施提示、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條件和程序以及救濟措施等內容。
第十四條 當事人對擬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決定提出異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復核。具體復核工作由信用監管機構承擔。經復核,異議成立的,不予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異議不成立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作出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決定。
因情況復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辦案期限內完成復核的,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復核期限,同時確定延長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當事人。經復核,異議成立的,不予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并告知當事人;異議不成立的,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單獨作出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決定,并依法送達當事人。
第十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案機構等認為當事人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情形的,應當將有關情況及時通報信用監管機構并附有關證據材料。信用監管機構應當及時提出是否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意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參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履行擬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決定告知、當事人異議處理等程序。當事人提出異議、經復核異議成立的,不予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并告知當事人;當事人沒有提出異議或者當事人提出異議、經復核異議不成立的,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單獨作出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決定,并依法送達當事人。
第十六條 作出列入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當事人登記地(住所地)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作出列入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
作出列入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當事人登記地(住所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作出列入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信息推送至當事人登記地(住所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由其協助自收到信息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
第十七條 根據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的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收到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書,應當對有關主體采取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措施的,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當事人實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在審查行政許可、資質、資格、委托承擔政府采購項目、工程招投標時作為重要考量因素;
(二)列為重點監管對象,提高檢查頻次,依法嚴格監管;
(三)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四)不予授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榮譽稱號等表彰獎勵;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信息共享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與其他有關部門共享,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實施聯合懲戒。
第二十條 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所依據的行政處罰被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無效,不再符合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條件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撤銷對當事人的列入決定,并停止公示相關信息,依法解除相關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當事人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條件和程序適用《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被列入、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等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規定的相關文書送達依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十五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6年7月15日起施行。2021年7月30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4號公布的《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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